财政部回应: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的问题
根据党管行政的相关政策,问:尊敬的行政政法司领导,您好!在2007年,财政部发布了“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(二)的通知”,其中提到第1条规定,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果被聘用到四级以上的专业技术岗位,可以按照机关的正副司(局)级标准进行差旅费报销。我想了解这一规定目前是否仍适用于事业单位,感谢您的答复!答:在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财行〔2013〕531号)颁布后,之前的相关规定已被撤销。财行〔2013〕531号文件中,明确取消了事业单位人员交通工具等级与行政单位级别的对应关系。这一变化主要是考虑到事业单位正在朝着减少行政化的方向改革,并且在改革后,某些事业单位开始采用更灵活多样的岗位管理方式,使得与行政单位的行政级别难以一一对应。此外,财行〔2013〕531号文件还要求那些不受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照此办法实施,各单位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。